王标
律师
在“断卡”行动中,涉及收买、提供银行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分为“卡农”与“卡商”两类。司法实务中,“卡农”往往构成帮信罪或上游犯罪的共犯帮信罪,这一点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卡商”,有观点认为不应以帮信罪或上游共犯定罪,而应当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本文从立法目的、法益保护、刑罚配置等方面论述了“卡商”的定罪问题。 首先,帮信罪与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法目的不同: 1.设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实质是为了阻断伪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来源,以维护金融秩序。 2.帮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凭借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以此来剪除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其次,帮信罪中提供的都是储蓄卡,存取资金的交易不会导致银行资金被骗,因此不宜认定为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所以“卡商”收买、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并不符合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以帮信罪对其定罪处罚更为妥当。 王律师18130023588
2023-03-10 17: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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